李井荣、郭守芝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2民初47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民初4753号案件名称
李井荣、郭守芝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井荣;郭守芝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2民初4753号原告:李井荣,女,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安徽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守芝,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井荣诉被告郭守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井荣于2021年9月1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井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李井荣负担。审判员 许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冬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恢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1591号 下一篇 吴兴织里杰隆布行、李秀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02执1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