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织里杰隆布行、李秀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02执1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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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02执1965号案件名称
吴兴织里杰隆布行、李秀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吴兴织里杰隆布行;李秀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1965号 申请执行人:吴兴织里杰隆布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晟舍办事处利济西路158号。 经营者:苏鑫杰,男,199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泓逸街5号903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秀孺,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吴兴织里杰隆布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502民初17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秀孺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兴织里杰隆布行货款451248元,支付违约金4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14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 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李秀孺于2021年9月14日前向申请人吴兴织里杰隆布行支付5000元;二、被执行人李秀孺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吴兴织里杰隆布行支付15000元;三、被执行人李秀孺于2021年10月起每月10日前向申请人吴兴织里杰隆布行支付25000元直至付请;四、申请人吴兴织里杰隆布行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李秀孺银行账户的冻结。 若被执行人李秀孺未按本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2021)浙0502民初1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综上,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196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王振宇 审判员徐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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