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恢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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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1591号案件名称
张恢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恢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1591号原告:张恢霖,男,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波,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0号。负责人:邓隆芬。原告张恢霖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受理。经本院通知,原告张恢霖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志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夏 称书 记 员 周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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