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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韩慧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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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872号
  • 案件名称

    刘志强、韩慧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志强;韩慧君;苏平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872号原告刘志强,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被告韩慧君,男,1979年6月25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苏平田,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志强与被告韩慧君、苏平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慧君、苏平田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及房产、车辆等价值10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提供登记在原告刘志强名下车牌号为陕AG05G5的车辆作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韩慧君、苏平田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及查封登记在被告韩慧君、苏平田名下的房产、车辆和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慧君、苏平田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韩慧君、苏平田名下的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10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登记在被告韩慧君、苏平田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登记在被告韩慧君、苏平田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登记在原告刘志强名下车牌号为陕AG05G5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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