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双喜、周俊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恢1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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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恢191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双喜、周俊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双喜;周俊英;陈经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恢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双喜,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周俊英,女,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陈经植,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周双喜与被执行人周俊英、陈经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俊英、陈经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俊英、陈经植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俊英、陈经植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586860元,,执行费28269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审 判 员 徐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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