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蔡洪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6民初78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民初7851号案件名称
刘某1、蔡洪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某1;蔡洪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6民初7851号原告:刘某1,女,200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原告父亲),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静(实习),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洪梁,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城北新区顺河北路东侧幸福.金色池塘1楼116-21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5703894XC。负责人:刘扬。原告刘某1与被告蔡洪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田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郑娉婷书 记 员 靳海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双喜、周俊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恢191号之一 下一篇 项德智与上海万有引力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2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