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明、支小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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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793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金明、支小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金明;支小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金明,男,1962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支小军,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吴金明与被执行人支小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号作出的(2021)新01民终1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7770.51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金明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7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帕丽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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