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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魁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马魁元申请执行吉耀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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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魁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马魁元申请执行吉耀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马魁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3执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魁元,男,回族,1955年1月28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吉耀君,男,汉族,1958年11月7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马魁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203民初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吉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吉耀君已死亡,在执行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其近亲属放弃继承遗产,被执行人吉耀君名下的房屋无遗产管理人,故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203执3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廉  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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