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30执3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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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30执38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30执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借款1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2.25元。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3617.61元。其中,缴纳执行费52.2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3565.36元。另外本院以(2021)冀0130执38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8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冀A×××××长城牌车一辆(未实际扣押)。除以上扣划并发放的款项及查封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经本院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动产、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已将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翠满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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