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麦尔孜敏、哈斯耶提木哈塔尔等阿卜杜拉阿卜力克木、古丽米尔阿卜力克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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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946号案件名称
艾麦尔孜敏、哈斯耶提木哈塔尔等阿卜杜拉阿卜力克木、古丽米尔阿卜力克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艾麦尔孜敏;哈斯耶提木哈塔尔;阿卜杜拉阿卜力克木;古丽米尔阿卜力克木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46号申请人:艾麦尔孜敏,男,1968年01月1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岳普湖县。 被申请人:哈斯耶提木哈塔尔,女,1981年03月0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阿卜杜拉阿卜力克木,男,2002年03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古丽米尔阿卜力克木,女,1999年02月2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申请人艾麦尔孜敏与被申请人哈斯耶提木哈塔尔、阿卜杜拉阿卜力克木、古丽米尔阿卜力克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新2801财保580之1号的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艾麦尔孜敏要求解除对被申请哈斯耶提木哈塔尔、阿卜杜拉阿卜力克木、古丽米尔阿卜力克木名下价值130000.00元财产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哈斯耶提木哈塔尔、阿卜杜拉阿卜力克木、古丽米尔阿卜力克木名下价值1300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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