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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克卜、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2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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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2603号
  • 案件名称

    向克卜、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向克卜;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2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克卜,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营欣,湖南彭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思雨,湖南彭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屈原宾馆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557601495E。诉讼代表人:李武卫,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向克卜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屈原万通燃气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21)湘0691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克卜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向克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克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831.40元,减半收取13415.7元,由向克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其盛审 判 员 华 雷审 判 员 邓 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肖芝乐书 记 员 李子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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