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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宜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3民初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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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3民初2303号
  • 案件名称

    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宜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宜武;贾红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民初2303号原告: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易县匡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633067021471Q。法定代表人:郝英杰,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林,该合作社职员。被告:杨宜武,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贾红利,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杨宜武、贾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2—审判员  纪宝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牛帅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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