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宜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3民初2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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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3民初2303号案件名称
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宜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宜武;贾红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民初2303号原告: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易县匡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633067021471Q。法定代表人:郝英杰,该合作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林,该合作社职员。被告:杨宜武,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贾红利,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杨宜武、贾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易县宏锐林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2—审判员 纪宝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牛帅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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