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巍、刘莉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故意伤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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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659号案件名称
宋巍、刘莉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故意伤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宋巍;刘莉梅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宋巍,女,1973年06月26出生,汉族,住古塔区。被执行人刘莉梅,女,1968年09月3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宋巍与被执行人刘莉梅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702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莉梅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莉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冻结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期限为两年。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莉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莉梅财产以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标的、数额、期限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春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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