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刚、李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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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524号案件名称
刘秀刚、李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刘秀刚;李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524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刚,男,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力,女,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铁西区。关于刘秀刚申请执行李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03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被执行人需支付申请人2056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刘秀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力的银行账户并无存款。2.到郑州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四、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不动产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力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秀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笑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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