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吉新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81刑初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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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刑初308号案件名称
贾吉新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贾吉新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81刑初308号公诉机关新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吉新,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辽宁省新民市,捕前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人贾吉新1995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21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新民市XX局抓获,并于当日被新民市XX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民市X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民市看守所。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侦监刑诉[2021]Z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吉新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兴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吉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21年3月31日9时许,在辽宁省新民市秦某1家,犯罪嫌疑人贾吉新见被被害人秦某1家大门未上锁后溜门进入院内,随后从被害人家东侧厨房窗户翻墙进入屋内,将南屋地柜上的锁鼻破坏,将被害人秦某1放在地柜布兜内的现金17000元人民币盗走。2、2021年6月9日10时许,在辽宁省新民市下洼子村王某家,犯罪嫌疑人贾吉新由被害人王某家屋后未上锁小门进入院内,随后翻窗进入屋内,将西屋门后缝纫机内的10000元现金及西屋炕边的110元现金盗走。2021年6月17日10时许,新民市XX局民警在新民市中兴西路12号12-103号贾吉新家中将被告人贾吉新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2、王某的陈述,被告人贾吉新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入库凭证、指认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吉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吉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并提出建议对被告人贾吉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贾吉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值班律师在其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确认。经审理查明,1、2021年3月31日9时许,在辽宁省新民市秦某1家,犯罪嫌疑人贾吉新见被被害人秦某1家大门未上锁后溜门进入院内,随后从被害人家东侧厨房窗户翻墙进入屋内,将南屋地柜上的锁鼻破坏,将被害人秦某1放在地柜布兜内的人民币17000元盗走。2、2021年6月9日10时许,在辽宁省新民市下洼子村王某家,犯罪嫌疑人贾吉新由被害人王某家屋后未上锁小门进入院内,随后翻窗进入屋内,将西屋门后缝纫机内的人民币10000元现金及西屋炕边的人民币110元盗走。2021年6月17日10时许,新民市XX局民警在新民市中兴西路12号12-103号贾吉新家中将被告人贾吉新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秦某1、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凭证,指认照片,新民市人民法院(2018)辽0181刑495号刑事判决书,户口信息,被告人贾吉新的供述及同步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吉新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吉新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贾吉新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吉新窃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贾吉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吉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一百一十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2月16日止)。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贾吉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110元,返还被害人秦某1人民币170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11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计兴东审 判 员 林述静人民陪审员 黄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 丹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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