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鸿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2民初4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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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民初4301号案件名称
长葛市鸿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长葛市鸿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2民初4301号原告:长葛市鸿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森源西路与102乡道交叉口东200米南侧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9G4BL628。负责人:樊彦军,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25号4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000744059881K负责人:吴斌,经理。原告长葛市鸿晟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受理。2021年9月17日原告长葛市鸿晟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鸿晟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鸿晟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长葛市鸿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 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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