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绍勇、李世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5民初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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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663号案件名称
艾绍勇、李世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艾绍勇;李世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志 丹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625民初1663号 原告:李世天,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强,陕西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绍勇,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志丹县志丹,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李世天与被告艾绍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绍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艾绍勇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0‰支付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至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1日,被告艾绍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世天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0‰,被告向原告清偿利息35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艾绍勇辩称,1.2015年借款属实;2.大约2016年8月其向李世天还款15000元、2017年4月还款10000元、2017年7月还款10000元;3.2017年8月,经过原告同意,其向担保人偿还20000元,由担保人代为转交还款20000元;4.2018年,原告才打电话说担保人把钱还给原告。5.2018年至2020年李世天一直在没有向其主张权利,也没有说担保人没有给其偿还20000元。其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世天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借条1张,被告艾绍勇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借据中“利息清至4月25日”,其没有写具体时间,其实是利息清至2016年4月25日。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艾绍勇向原告李世天借款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交证据予以采纳,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艾绍勇向原告李世天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法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艾绍勇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艾绍勇称其2017年通过保证人向原告偿还了20000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艾绍勇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故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可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20‰计算;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应按照本案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绍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世天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艾绍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丽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文德虎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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