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亿吾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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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533号案件名称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亿吾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亿吾;何献英;石波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蓝田街道办事处光蓝路东区1号。法定代表人童卫中,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石亿吾,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何献英(系石亿吾妻子),女,1984年9月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石波,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亿吾、何献英、石波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湘1382民初109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石亿吾、何献英、石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石亿吾、何献英、石波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18日分别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石亿吾、何献英、石波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8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石亿吾、何献英、石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万元,已执行到位0.1万元,尚有14.9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李洪毅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达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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