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剑、贺倩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52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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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527号之三案件名称
黄剑、贺倩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剑;贺倩云;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527号之三申请人:黄剑,女,1967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申请人:贺倩云,女,1991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芜湖星隆国际城二期3#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1343X5。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城3#楼1001-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0168422F。本院在执行黄剑、贺倩云与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6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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