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跃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2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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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2391号案件名称
杭州跃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杭州跃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2391号原告:杭州跃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石雨。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跃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跃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啸书记员 孙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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