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增民、温晓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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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628号案件名称
董增民、温晓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董增民;温晓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628号原告:董增民,男,1958年2月18日生,介休市人,住介休市。被告:温晓宇,男,1981年11月18日生,介休市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增民诉被告温晓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增民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温晓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增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增民撤回对被告温晓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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