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乔先文、赵培胜等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青0202民初224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青0202民初2248号
  • 案件名称

    乔先文、赵培胜等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乔先文;赵培胜;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202民初2248号原告:乔先文,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甘河滩镇。        原告:赵培胜,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帮,青海豪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王业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生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先文、赵培胜与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后,原告乔先文、赵培胜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先文、赵培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先文、赵培胜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21元,减半收取为8961元,由原告乔先文、赵培胜负担。        审判长    李浩清审判员    钱索南人民陪审员    李守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艳书记员    王月英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