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8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852号案件名称
张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某;叶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85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叶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张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张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员 郑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笑涵书 记 员 汪 驰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俊、中海新海汇(大连)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5711号 下一篇 王菲凡、杨恩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5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