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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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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民初2852号
  • 案件名称

    张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叶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3民初2852号原告:张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叶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张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张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员  郑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笑涵书 记 员  汪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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