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凡、杨恩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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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586号案件名称
王菲凡、杨恩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菲凡;杨恩骏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586号被执行人:王菲凡,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杨恩骏,男,199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菲凡、杨恩骏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恩骏才出狱并向本院出具保证在2021年年底之前将罚金全部缴纳到位,被执行人王菲凡正在服刑,通过查询其名下没有可供收缴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3刑初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江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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