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中海新海汇(大连)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57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5711号案件名称
马俊、中海新海汇(大连)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俊;中海新海汇(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5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俊,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新海汇(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祥和园7号1层公建。法定代表人:刘长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雯,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汇贤街1号8层#8-12A。法定代表人:刘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大鹏,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殿松,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俊因与被上诉人中海新海汇(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7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3元(马俊已预交),减半收取476.50元,由上诉人马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 丽审判员 王良家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婉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某、冯某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323执889号 下一篇 张某、叶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3民初28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