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陈程与倪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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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785号案件名称
甘陈程与倪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甘陈程;倪琳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785号原告:甘陈程,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霖(系原告甘陈程的配偶),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倪琳杰,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甘陈程与被告倪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甘陈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4,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34,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2年6月4日,被告与原告商定借款一事,被告向原告借款66,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每月12日还款6000元,连续11个月还清,如有违约,可直接到法院起诉,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违约方支付。截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总计还款53次,共计归还31,600元,剩余借款34,400元至今未还。2018年11月30日之后被告未再还款,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被告倪琳杰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核实,被告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是被监禁的人,故对被告提起的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市杨浦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告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在本市普陀区,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戴诗亮书记员 王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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