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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俄布且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3435刑初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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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5刑初54号
  • 案件名称

    足俄布且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洛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足俄布且
  • 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川3435刑初5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足俄布且,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洛县。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甘洛县xxx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由甘洛县xxx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由甘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足俄布且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足俄布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2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足俄布且在甘洛县集中安置点驾驶川WN××××号小型客车,准备往甘洛县城方向行驶,足俄布且未确保安全行驶,在车辆起步时右后轮碾压到林某某头部,致林某某(女,幼童)头部受伤,后足俄布且驾驶其川WN××××小型客车将林某某送至甘洛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送至甘洛县人民医院后,足俄布且到甘洛县xxx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当日林某某经甘洛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甘洛县xxx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足俄布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不承担责任。足俄布且亲属事后与被害人林某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足俄布且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足俄布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足俄布且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足俄布且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足俄克某某、阿尔甲解某某、阿木某某、足俄列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委托书,(甘)公(物)鉴(法)字〔2020〕0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鼎诚凉山司鉴〔2020〕车痕鉴字第0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甘公(交)鉴通〔2020〕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甘公(交)鉴通〔2020〕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甘洛县xxx交通警察大队第51343512019000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被告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足俄布且所驾驶的川WN××××小型普通客车所检验的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足俄布且取得有机动车驾驶证,案发当天未饮酒。案发后,阿木某某受被告人足俄布且请托报案。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外界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足俄布且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足俄布且积极将被害人送至甘洛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后主动到甘洛县xxx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综上,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调查评估,被告人足俄布且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足俄布且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毛阿衣审 判 员  龚录桃人民陪审员  李正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恺雯书 记 员  池 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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