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黄海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3执3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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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03执30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黄海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泉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黄海英;泉州德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宏峰椅业有限公司;黄康明;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3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广益花园A2-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8561948263。主要负责人:庄艳红。委托代理人:谢金玲、杜倩倩,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德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霞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775211206。法定代表人:黄康明。被执行人: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铭湖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9032770J。法定代表人:林安庆。被执行人:泉州市洛江宏峰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村庄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7297119150。法定代表人:黄康明。被执行人:黄康明,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海英,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鲤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德科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宏峰椅业有限公司、黄康明、黄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撤回执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克明执行员 傅志强执行员 伍晓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林逸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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