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3民初21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723民初2177号案件名称
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乾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秀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723民初2177号原告: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法定代表人:邵敬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东,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蔡秀丽,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桑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阿加羊、王友兴等王德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40民终1987号 下一篇 姚沅阳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1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