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沅阳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10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1031号案件名称
姚沅阳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姚沅阳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1031号被执行人:姚沅阳,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人姚沅阳犯盗伐林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告人姚沅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姚沅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清罚金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和前往被执行人姚沅阳住址所在地进行查询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公积金、不动产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2、经查询,除被执行人姚沅阳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有存款1788.09元外,其他银行账户无足以执行的存款,本案于2021年8月3日扣划其存款1788.09元,因涉及关联案件(2021)黔0622执1187号追缴被执行人姚沅阳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元,本案转移案款案款500元至(2021)黔0622执1187号案件,剩余款项1288.09元,已上缴国库。3、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支公司有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号:201452223475015000672,经退保处理,保单现金价值1001.23元已扣划至本院,并已上缴国库。4、经调查,姚沅阳于2019年1月27日死亡。综上所述,本案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名下的存款、保险已执行完毕,除此外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因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2执10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楷审判员 姚敦齐审判员 史勋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乾安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723民初2177号 下一篇 杨洪与张涛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