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它尔色提尼牙孜、杨敬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恢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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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101执恢60号案件名称
沙它尔色提尼牙孜、杨敬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沙它尔色提尼牙孜;杨敬蕊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101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沙它尔色提尼牙孜,男性,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被执行人:杨敬蕊,男性,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它尔色提尼牙孜申请执行杨敬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敬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1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沙它尔色提尼牙孜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101执恢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建军审判员 卢婷婷审判员 李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瓦里斯艾依旦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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