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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北台稀土合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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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913号
  • 案件名称

    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北台稀土合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北台稀土合金有限公司;刘风财;杨斌;李福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913号申请执行人: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三合路12号1-8-15。法定代表人:樊本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本溪北台稀土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岭下。法定代表人:刘风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风财,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杨斌,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溪市绿化处职工,现住本溪市平山区。被执行人:李福艳,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本溪市溪湖区。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溪北台稀土合金有限公司、刘风财、杨斌、李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504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本溪禾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本溪北台稀土合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2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刘风财在提供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刘风财、杨斌、李福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44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辽0504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审判长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尚 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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