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一海船务有限公司、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恢1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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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恢1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津市市一海船务有限公司、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津市市一海船务有限公司;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恢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一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襄阳街办事处汤家湖社区大同路52号。法定代表人:曾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江霞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付友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一海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衡阳新澧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一海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81执恢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雅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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