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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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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834号
  • 案件名称

    时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时某;王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34号原告:时某,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王某,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时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时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时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亚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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