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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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834号案件名称
时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时某;王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34号原告:时某,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王某,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时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时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已减半收取),由时某负担。 审判员 李亚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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