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美丽、何龙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1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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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79号案件名称
朱美丽、何龙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朱美丽;何龙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1079号朱美丽、何龙世:朱美丽与何龙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4民初1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龙世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美丽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何龙世支付案款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龙世履行案款5025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现已将案款5025元发还申请人朱美丽,就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10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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