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燕、王某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22执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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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22执693号案件名称
孙某燕、王某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孙某燕;王某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2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燕,女,1977年1月5日生,汉族,住高青县黄河路62号三联家园生活区。被执行人:王某华,男,197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燕与被执行人王某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燕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322执6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玉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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