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承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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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287号案件名称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承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承芳;曹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郑承芳,女。被执行人:曹琼,男。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郑承芳、曹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3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约定:“由被执行人郑承芳、曹琼向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付315444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琼履行30000元,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曹琼在金融机构有存款7630元予以扣划,案件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能力一次性无能力履行本案,提出分期履行剩余案件款,自2021年10月开始每25日前履行申请执行人20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双方执行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2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梅 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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