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章记国医馆、阿克苏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佳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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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343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章记国医馆、阿克苏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佳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市章记国医馆;阿克苏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佳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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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9民终13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市章记国医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英巴扎区滨河路天山名苑9号楼102室。 经营者:章其明,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丽,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民主路8-2号天祥名居院内1号采板房。 法定代表人:华国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梅,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阿克苏中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瑜,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南郊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茂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芳丽,新疆璟广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南郊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亭,男,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苏佳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滨河路8号天山名苑小区17号楼1单元603室。 法定代表人:贾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宏,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新疆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克苏市章记国医馆(以下简称章记国医馆)、阿克苏中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物业公司)、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疆能源公司)、阿克苏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鹰房地产公司)、阿克苏佳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顺物业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17日进行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记国医馆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改判佳顺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中信物业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章记国医馆损失116,552元。事实和理由:章记国医馆在地下室第一次跑水时已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止损,受损中药的运费、仓储及销售中药过程产生的合理成本支出,应当由佳顺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中信物业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 中信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章记国医馆对中信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中信物业公司对天山名苑小区供暖管线不具备维修、维护义务,该小区供暖设施及相关室内、室外管网已于2014年移交翱疆能源公司进行管理维护,一审判决未查明暖气管道破裂的具体原因,直接认定物业管理企业和供热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相违背,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翱疆能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改判翱疆能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对章记国医馆室内的管道损坏,翱疆能源公司没有侵权行为,翱疆能源公司对章记国医馆室内的管道没有管理义务,翱疆能源公司与章记国医馆室内管道的损坏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翱疆能源公司上诉请求。 巨鹰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章记国医馆对巨鹰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章记国医馆提供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质保期为2个采暖期,其答辩意见也陈述不在质保期范围内,因此,巨鹰房地产公司不应当承担涉案房屋损失的赔偿责任。 佳顺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章记国医馆对佳顺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佳顺物业公司对天山名苑小区供暖管线不具备维修、维护义务,该小区供暖设施及相关室内、室外管网已于2014年移交翱疆能源公司进行管理维护,一审判决佳顺物业公司对相关供热管线具备管理职责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查明暖气管道破裂的具体原因,直接认定物业管理企业和供热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相违背,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章记国医馆、中信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佳顺物业公司相互答辩意见与其上诉意见一致。 章记国医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信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及佳顺物业公司共同向章记国医馆赔偿经济损失110,557元、鉴定费2400元、保全证据公证费2000元;2.判令中信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及佳顺物业公司向章记国医馆给付保全费1095元、保险费500元,以上合计:116,55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章其明系章记国医馆经营者。2012年5月29日,巨鹰房地产公司与章其江、章其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章其江、章其明购买位于天山名苑小区第9幢103号商铺。2012年7月26日,巨鹰房地产公司与章其江、章其明再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章其江、章其明购买位于天山名苑小区第9幢102号商铺。2012年8月15日,巨鹰房地产公司又与章其江、章其明再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章其江、章其明购买位于天山名苑小区第9幢101号商铺。章其明使用上述三间商铺用于经营章记国医馆。2013年10月,中信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服务。2014年5月18日,巨鹰房地产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及中信物业公司签订天山名苑小区供暖设备及运行管理权转让合同,约定自2014年5月18日至2060年5月18日,由巨鹰房地产公司将天山名苑小区的地源热泵供暖设备、整个供电和室外管网一次性转让给翱疆能源公司,2014年供暖前地源热泵主机及井水循环泵的保养,整个供热系统的清理维护、回水管的改造费用以及日后所有设备、电力、管网所产生的维护维修及改造费用等,均由翱疆能源公司负责并承担,收取的暖气费由翱疆能源公司所有。2018年3月9日,章记国医馆的经营场所即9号楼101室、102室、103室地下室的暖气管道发生爆裂,导致章记国医馆存放在该地下室的药材被水浸泡。2020年7月,天山名苑小区的物业服务由佳顺物业公司接手。2020年10月9日,章记国医馆委托恒信事务所对其在2018年3月9日受损的中药品进行评估。2020年10月29日,恒信事务所作出的恒信评估(2020)0014号价格鉴定报告,综合确定中药品损失34,306元、仓储费5816元及运费1670元,合计41,792元,章记国医馆支出评估费1200元。2020年12月4日,该地下室的暖气管道发生二次爆裂,导致章记国医馆存放在该地下室的药材再次被水浸泡。同日,章记国医馆委托阿克苏市公证处对受损药材进行证据保全,并委托恒信事务所对其中药品损失进行评估。2020年12月17日,恒信事务所作出的恒信评估(2020)0016号价格鉴定报告,综合确定中药品损失58,175元、仓储费9208元及运费1382元,合计68,765元。为此,章记国医馆支出公证费2000元及评估费1200元。后章记国医馆多次与中信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及巨鹰房地产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另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章记国医馆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为此支出保全费1095元及保函保险费5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中信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佳顺物业公司对章记国医馆存放在阿克苏市天山名苑小区第9幢101号、102号、103号商铺地下室的中药材因地下室的暖气管道两次发生爆裂受损的事实均无异议,对上述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中信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翱疆能源公司是否对章记国医馆地下室管道爆裂泡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承担赔偿义务,责任应如何划分;(二)章记国医馆主张的损失数额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中信物业公司、佳顺物业公司辩称该地下室的暖气管道属业主专有部分,物业公司并不负有维修、维护义务,且业主的专有部分由其单独使用,物业公司无法做到正常巡视及检修,另中信物业公司与翱疆能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小区内的供暖业务及暖气管道维修、维护翱疆能源公司负责,故应由翱疆能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中信物业公司虽将小区内的供暖业务及暖气管道维修、维护应由翱疆能源公司负责,但就该项服务中信物业公司、佳顺物业公司仍负有维护、维修义务,不能以该供热管道位于地下室就视为业主专有部分,无法检修为由免责。巨鹰房地产公司、中信物业公司及翱疆能源公司虽约定天山名苑小区的地源热泵供暖设备、整个供电和室外管网一次性转让给翱疆能源公司,但同时明确说明2014年供暖前地源热泵主机及井水循环泵的保养,整个供热系统的清理维护、回水管的改造费用以及日后所有设备、电力、管网所产生的维护维修及改造费用等,均由翱疆能源公司负责并承担;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翱疆能源公司认为章记国医馆地下室暖气管道不属于其负责的维修、维护范围,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巨鹰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商品房保修期自2012年8月14日起计算,巨鹰房地产公司第一次庭审中称供热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第二次庭审中自认为6年,因巨鹰房地产公司前后陈述不一致,故一审法院采纳巨鹰房地产公司自认于己不利的陈述,因此2018年3月9日案涉地下室暖气管道发生事故时仍在保修期内,巨鹰房地产公司作为暖气管道的购买者及安装者应对该次暖气管道跑水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佳顺物业公司于2020年7月接手后,亦对天山名苑小区内的供暖业务及暖气管道负有维修、维护义务。现中信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佳顺物业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暖气管道履行维修、维护义务,理应对章记国医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章记国医馆地下室第一次管道爆裂发生在2018年3月9日,至止2020年10月9日才委托相关部门对其中药品损失进行评估,因章记国医馆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止损,故章记国医馆应对该部分中药品损失34,306元中自行承担10%即3430.6元,由中信物业公司承担30%即10,291.8元,翱疆能源公司承担30%即10,291.8元,巨鹰房地产公司承担30%即10,291.8元。章记国医馆地下室暖气管道发生二次爆裂再次造成中药品损失,佳顺物业公司2020年7月接手天山名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应对章记国医馆第二次地下室管道爆裂造成的中药品损失58,175元承担50%即29,087.5元,翱疆能源公司承担50%即29,087.5元。章记国医馆二次管道爆裂发生时已过质保期,故巨鹰房地产公司对二次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中信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佳顺物业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章记国医馆因对受损的中药品两次评估产生的鉴定费2400元、证据保全费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095元及保函保险费500元,合计5995元,由中信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及佳顺物业公司根据各自承担的赔偿费用按比例承担,即中信物业公司承担540元、翱疆能源公司承担2158元、巨鹰房地产公司承担540元及佳顺物业公司1199元。至于评估损失中的仓储费及运费属间接损失,对章记国医馆主张该部分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章记国医馆要求中信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佳顺物业公司共同承担经济损失110,557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按核实后的数额支持;对章记国医馆要求中信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佳顺物业公司共同承担鉴定费2400元、证据保全费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095元及保险费5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按核实后的数额予以支持;驳回章记国医馆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阿克苏中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阿克苏市章记国医馆赔偿中药品损失10,291.8元及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合计540元;二、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阿克苏市章记国医馆赔偿中药品损失39,379.3元(10,291.8元+29,087.5元)及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合计2158元;三、阿克苏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阿克苏市章记国医馆赔偿中药品损失10,291.8元及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合计540元;四、阿克苏佳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阿克苏市章记国医馆赔偿中药品损失29,087.5元及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合计1558元;五、驳回阿克苏市章记国医馆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中信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佳顺物业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章记国医馆主张的中药运费、仓储费及销售中药过程产生的合理成本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中信物业公司、佳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其职责就是管理涉案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职责。现章记国医馆存放在阿克苏市天山名苑小区第9幢101号、102号、103号商铺地下室的中药材因地下室暖气管道两次发生爆裂,致使其中药材遭受受损,中信物业公司、佳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翱疆能源公司作为案涉小区供暖业务专业管理公司,负有对小区供暖管道的巡检、维修义务,案涉小区暖气管道发生爆裂,翱疆能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巨鹰房地产公司上诉称案涉房屋已过保修期,鉴于一审诉讼期间巨鹰房地产公司自认供热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6年,巨鹰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质量保证书中载明商品房保修期自2012年8月14日起计算,2018年3月9日案涉地下室暖气管道发生事故时仍在保修期内,巨鹰房地产公司作为案涉商品房的开发商应对第一次暖气管道跑水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案涉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比例负担一审法院划分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中信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佳顺物业公司上诉称不应当承担案涉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且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章记国医馆上诉认为中信物业公司、翱疆能源公司、巨鹰房地产公司、佳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中药运费、仓储费及销售中药过程产生的合理成本,对此,章记国医馆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损失的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阿克苏市章记国医馆、阿克苏中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克苏佳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阿克苏市章记国医馆缴纳367.64元,由阿克苏市章记国医馆负担,阿克苏中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缴纳70.8元,由阿克苏中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缴纳838.43元,由阿克苏翱疆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阿克苏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70.8元,由阿克苏巨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阿克苏佳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565.39元,由阿克苏佳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伟力审判员 高静审判员 古丽娜尔·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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