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周峰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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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081号案件名称
对周峰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峰;镇赉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81号起诉人:周峰,男,蒙古族,1985年7月6日生,住吉林省镇赉县。 2021年9月7日,本院收到周峰的起诉状。起诉人周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镇赉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出示周峰2008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工资核定表;2.请求判令镇赉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向周峰支付恶意拖欠退役军人职工十三年工资[工资核定标准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文件]2008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工资大约人民币50万元;3.请求判令镇赉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劳动法》立即向周峰支付退役军人职工(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恶意拖欠退役军人职工十三年工资总金额的一倍经济赔偿金;4.请求判令镇赉县农业农村局立即支付恶意拖欠退役军人职工十三年工资总额的一倍经济补偿金;5.请求判令镇赉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向周峰支付(劳部发(1994)523号文件的规定)恶意拖欠退役军队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额的五倍加付赔偿金;6.请求判令镇赉县农业农村局立即按照《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事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全额交齐周峰13年未交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险一金;7.请求判令镇赉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向周峰支付未按《劳动合同法》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工资总额的2倍加付赔偿金;8.请求判令镇赉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向周峰支付精神损失费,按工资总额的四倍计;9.请求判令镇赉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向周峰支付由于镇赉县农业农村局恶意欠薪十三年周峰在住房、医疗、生活、子女教育等多方面产生的债务,按工资总额的三倍赔偿;10.请求判令镇赉县农业农村局支付本次诉讼费;11.请求庭审直播申请,邀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旁听申请。事实与理由:周峰2005年12月入伍,2007年12月退役,2008年7月被安置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农业局(现在的镇赉县农业农村局),后被分配到下属的事业单位种子公司“事业编制”,编制号为KO82123054080151,在职。由于镇赉县农业农村局违反《退役军人保障法》《种子法》《国防法》《兵役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和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等法律法规,更没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家政策性文件,因上述原因造成恶意拖欠退役军人、在编在职职工十三年工资、社会养老保险、医保等五险一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6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本案经审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周峰与镇赉县农业农村局之间的争议表面看是欠薪争议,实际是由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周峰与镇赉县农业农村局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纠纷的劳动关系,亦非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周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广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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