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云溪区消防救援大队、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03执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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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执517号案件名称
岳阳市云溪区消防救援大队、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岳阳市云溪区消防救援大队;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03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云溪区工业园富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向阳,救援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威,该队工作人员,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欣登孵化器办公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张正虎。关于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消防救援大队与被执行人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21)湘0603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缴纳行政罚款70000元,本院依法进行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消防救援大队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缴纳相应的罚款。本院认为,(2021)湘0603行审2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达成和解且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岳阳市云溪区消防救援大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已由被执行人岳阳市足享人生足浴休闲有限公司交纳申请执行费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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