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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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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74号
  • 案件名称

    薛和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薛和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74号被执行人:薛和,男,1952年5月7日出生,住葫芦岛绥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1481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薛和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万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0年十二月向被执行人薛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于2021年1月、2月、4月、5月、9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薛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2020年12月对薛和进行约谈,表示无能力给付。2021年2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审判长  徐国峰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施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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