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前昌与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三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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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524号案件名称
余前昌与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三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余前昌;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三河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524号 原告:余前昌,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初,重庆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三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双龙老街菜市场。负责人:侯显会,主任。原告余前昌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三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余前昌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余前昌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亚兰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曦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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