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永胜、白兆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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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693号案件名称
沈永胜、白兆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沈永胜;白兆忠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693号申请执行人:白兆忠,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白家渠村五组。 被执行人:沈永胜,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五中村五组。 本院在执行白兆忠与沈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永胜应履行案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912元,负担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沈永胜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白兆忠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网络扣划被执行人沈永胜银行存款914.5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对其名下车牌号为陕E65129的北京牌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再查明,被执行人沈永胜暂无存款、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票等有价证券。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白兆忠,其无异议,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宏钢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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