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天磊商贸有限公司、郭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2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277号案件名称
甘南天磊商贸有限公司、郭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甘南天磊商贸有限公司;郭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甘南天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现住甘肃省舟曲县。本院在执行甘南天磊商贸有限公司与郭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对郭某发布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才让三智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才让当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芝 瑞 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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