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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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600号案件名称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齐建国,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雨虹,该社城关分社主任,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祁某某,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本院执行的(2020)甘1027民初1577号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祁某某返还镇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55529.92元,并负案件受理费120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祁某某于2021年8月25日履行案款7000元,并给付案件受理费1205元,共计8205元,下剩98529.92元,祁某某自2021年9月份起,每月30日前给付信用社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祁某某已缴纳执行费15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1027民初15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柯 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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