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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成江、康具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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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368号
  • 案件名称

    罗成江、康具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罗成江;康具怀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罗成江,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执行人:康具怀,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二、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罗成江与被执行人康具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陕0625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康具怀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成江工程款138923.25元,案件受理费1535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由被执行人康具怀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康具怀未履行生效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成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康具怀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及基金、车辆、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康具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康具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将被执行人康具怀限制消费,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康具怀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学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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