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帅先、易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恢3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恢311号案件名称
刘帅先、易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帅先;易振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刘帅先,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易振江,男,195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本院在执行刘帅先与易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自然资源、证券、车辆、房产、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已被我院查封;另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时风牌车辆一台,没有执行价值,暂不做处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玉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成江、康具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368号 下一篇 索妍、苏红伟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冀0426执1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