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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帅先、易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恢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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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恢311号
  • 案件名称

    刘帅先、易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灯塔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帅先;易振江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恢311号申请执行人:刘帅先,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执行人:易振江,男,195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本院在执行刘帅先与易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自然资源、证券、车辆、房产、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已被我院查封;另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时风牌车辆一台,没有执行价值,暂不做处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郎晓东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玉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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