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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391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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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1391号之八
  • 案件名称

    刘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汤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391号之八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1979年03月19日出生,住滑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刚在00×××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17.1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刚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66.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燕 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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