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391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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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1391号之八案件名称
刘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391号之八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1979年03月19日出生,住滑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刚在00×××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017.1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刚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66.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燕 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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