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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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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45号
  • 案件名称

    何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何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845号移送执行部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某某,男,居民,汉族,户籍所在地。关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何某某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07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向被执行人何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何某某缴纳罚金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何某某至今未履行该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某某价值X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何某某价值X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国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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