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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青虎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2执9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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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2执9382号
  • 案件名称

    曹青虎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曹青虎;张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2执9382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曹青虎,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张玲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357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曹青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5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4、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翥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蒋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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